知识产权日报

2026 年 8 月 4 日 · 新闻案例 · 知识点拆解 · 实务前沿专题
01

新闻与案例动态

2026-07-27最高法知产法庭重大裁定

(2026)最高法知民复 1 号:仿制药集采挂网诉前行为保全被最高法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2026)最高法知民复 1 号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复议案作出裁定,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6)粤 73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裁定明确:仿制药申请人作出的"三类声明"(承诺专利权届满前不上市)系行政审批程序中的承诺,不构成对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民事自认,违反三类声明亦不当然产生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行为保全审查仍应以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胜诉可能性为基础,须达到优势证据程度。本案中,被诉产品成分"乙基纤维素水分散体"(中国药典 2025 年版,pH 4.0—7.0)与涉案专利限定的"含碱的乙基纤维素"(pH 9.5—11.5)存在实质差异,落入保护范围可能性较小。违反三类声明的法律后果为:移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在侵权诉讼中作为故意侵权或情节严重因素考量、权利人可另行索赔,保全申请费由违约声明方负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2026-07-27 发布,裁定日期 2026-04-13)
2026-07-28立法动态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订公布:发明专利优先审查 45 日内出首次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局令第 85 号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共 24 条,分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章:一是调整适用条件,聚焦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高质量申请,明确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二是完善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实施罚则;三是优化操作程序,固化法定审结时限——发明专利优先审查 45 日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1 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 个月内结案,并同步规范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周期,明确优先审查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07-28 公布);钛媒体/网易财经等转载报道
2026-07-30部门规章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公布:明确 11 项禁止内容,9 月 1 日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公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通过内容准入管控明确 11 项禁止内容,规范剧名诱导、强行引流、套路营销等运营行为,维护广大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视听权益;微短剧受众规模庞大、下沉特征明显,办法同时为微短剧产业的内容合规与版权治理(改编授权、素材使用)提供了新的监管框架,涉微短剧著作权纠纷的裁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将更加紧密。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一周立法梳理(2026-07-30 公布)
2026-07-28复审无效决定

国知局首例:虚构理由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线网络调整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ZL201410409378.7)无效宣告案中查明:请求人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并非纠正不当授权,而是为获取专利权人联系方式,虚构无效理由、滥用无效程序。国知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其请求——系首例以诚信原则驳回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案件,入选 2025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该案为"稻草人"式无效请求、商业骚扰式无效程序划定了边界。

来源:人民法院报报道(新浪财经 2026-07-23 转载);知识产权律师网(2026-07-28)
2026-08-03典型案例

南宁知识产权法庭:短剧"撞脸"二审改判案,法庭成立半年受理 626 件

据中国日报报道,南宁知识产权法庭(2026 年 1 月挂牌,受理一审技术类知产民事、行政案件)成立以来已受理案件 626 件、审结 394 件;2023—2025 年广西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 22339 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权属侵权位列收案前三。典型案例:嘉兴某公司诉海南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以权利作品《战魂归来》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拍摄画面为基础改编创作《镇国神尊》短剧,且委托制作时明确要求以权利作品为参考样片,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1 万元(2026-03-26 生效)。报道亦指出,涉短剧著作权纠纷判赔整体不高,权利人常仅能以单一平台侵权获利作为索赔依据。

来源:中国日报(2026-08-03)
02

知识点拆解

专利法

鼓励发明创造

教材来源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八版)》"专利法律制度概述"章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一、鼓励发明创造)
核心概念
专利制度通过赋予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性权利,保证其从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以利益刺激更多人投身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发明创造活动。
构成要点
  • 排他权是激励的核心机制:只有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发明人才能独占市场回报,从而回收研发投入并获利;
  • 经济回报引导创新方向:专利制度以市场利益为杠杆,促使创新资源流向社会需要的技术领域,而非依赖行政奖励或道德号召;
  • 公开换保护强化激励效果:申请人须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方能获权,公开本身又降低后续研发的重复成本,形成创新正循环;
  • 与著作权制度形成对比: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专利则须申请、审查、公开,激励结构更依赖国家授权与市场回报的联动。
典型示例
林肯名言——"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无专利保护时,发明人难以阻止他人无偿仿制,"搭便车"将削弱研发投入意愿;药品、半导体等高研发投入行业对专利回报的依赖尤为典型。
易混点
①"鼓励发明创造"不是鼓励一切首创——专利制度只激励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公开的发明创造,未公开或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无法获得排他权;②专利激励与奖励制度不同:前者通过市场化的排他权实现回报,后者是国家一次性奖赏,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由此实现。
关联法条:《专利法》(2020 修正)第 1 条(立法目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现行有效,2021-06-01 施行);第 11 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实施权,现行有效)。以上经元典法规库核验。
著作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的特征

教材来源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八版)》总论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核心概念
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所有权)的首要特征,在于其客体为可与物质载体相分离的作品、发明创造、商誉等非物质性成果——客体与载体可以分离,决定了知识产权无法像物一样被占有与公示。
构成要点
  • 客体与物质载体可以分离:一部小说印成 1000 册,有 1000 个物质载体(纸张),但只有一部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可分别归属不同主体;
  • 享有一项权利不等于享有另一项:购买油画原件取得的是画纸的所有权,不取得油画作品的著作权;画家售出原件仍保留著作权;
  • 转让一项权利不等于转让另一项:赠予手稿(转让载体所有权)不等于转让其上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 20 条明确"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 侵犯一项权利不等于侵犯另一项:偷书只侵犯书的所有权,不侵犯著作权;将借阅的小说上传网络只侵犯著作权,不侵犯读者的物权;
  • 无法占有与公示:知识产权客体不能像物一样被占有,占有载体不能公示权利归属,故难以自力保护,侵权认定与维权成本更高。
典型示例
饭店拆毁壁画案:某饭店委托湖北省美术院创作壁画《赤壁之战》,十余年后翻修时拆毁。法院认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画家保留壁画著作权,饭店仅取得原件所有权及展览原件的权利——拆毁原件属于对物权的处分,但著作权并未因此丧失。
易混点
①"获得物质载体 ≠ 获得知识产权":买书不等于买到版权,购画不等于购得著作权(仅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依《著作权法》第 20 条享有展览权,系法定例外);②"知识产权"之"知识"须作广义理解:商标可以是公共领域词汇或自然界的奇花异石图案,客体与智力创造无直接关系者同样构成知识产权客体。
关联法条:《著作权法》(2020 修正)第 20 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现行有效,2021-06-01 施行);《民法典》第 123 条(知识产权客体,现行有效,2021-01-01 施行)。以上经元典法规库核验。
03

实务诉讼前沿专题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许可费

SEP & FRAND LICENSING ROYALTY
领域界定
标准必要专利(SEP)权利人参与标准制定时通常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许可;围绕 FRAND 许可费率的确定、禁令救济的边界以及许可谈判中的诚信义务,形成专利、合同、反垄断交叉领域的持续热点纠纷。
司法现状
  • 华为诉 IDC 案(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305 号):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首次适用 FRAND 原则确定费率(一审确定 0.019%)。法院指出,FRAND 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费率确定,对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实施者,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费率考量因素包括实施专利所获利润及其在被许可人产品利润中的占比、许可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的一定比例等;
  • 华为诉康文森案(南京中院(2018)苏 01 民初 232、233、234 号):国内首例确认不侵害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权之诉,首次采用"自上而下法"确定费率——以中国 4G 行业累积费率(3.93%—5.24%)、3G/2G 累积费率(2.17%)除以中国 SEP 总族数,得出单族基准费率(单模 4G 中国单族 0.00225%、多模 0.0018%);可比协议法因专利包质量不可比(分包≠整包、真实必要率存疑)不予采纳;后经最高法调解达成全球和解;
  • OPPO 诉夏普案(深圳中院 2020 裁定):中国法院首次明确对 SEP 全球费率享有管辖权——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等之一在中国境内即具有适当联系,深圳系更便利法院;
  • 华某诉网某反禁诉(执)令案(最高法(2024)最高法知民终 914、915 号之一):权利人履行 FRAND 承诺、实施者在谈判中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要约等明显过错,且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不当妨碍中国诉讼的,法院可依申请发出反禁诉(执)令行为保全;
  • 徐某诉河北某橡胶制品公司案(最高法(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96 号):专利权人基于关联利益关系免费独占许可其控股公司,属正常商业安排,不构成价格歧视、未违反 FRAND;实施者在标准已披露专利信息、权利人通知后仍不磋商继续实施的,主观过错明显,二审改判赔偿 300 万元(一审 10 万元)。
争议焦点
  • 费率确定方法的选择: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top-down)、假设性协商法各有利弊,法院须审查专利包质量的可比性(真实必要率、专利族数、地域分布),避免"注水专利包"抬高费率;
  • FRAND 承诺与禁令(停止侵害)救济的关系:善意实施者可否以专利权人违反 FRAND 义务抗辩禁令?实施者谈判明显过错时禁令如何适用?(《专利法解释(二)》第 24 条第 2 款、知产法庭裁判要旨(2022)第 27 条确立"附条件停止侵害"路径);
  • 全球费率管辖与禁诉令博弈:平行诉讼中禁诉令、反禁诉(执)令的交锋,以及费率判决的域外效力与执行;
  • 反垄断维度:以不公平高价许可、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 13、18 条),行政规制与司法裁判的衔接。
趋势展望
模型推论:中国法院正通过"全球费率管辖+反禁诉(执)令"的组合塑造 SEP 国际争议解决格局,费率裁判将进一步强化专利包质量审查与自上而下法的适用,涉 AI、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新领域 SEP 纠纷将成为下一个增长点;② 学说观点:学界主张细化"善意谈判阶梯"标准(缔约意向、信息披露、要约反要约、时限与保密义务),并强化 FRAND 承诺对专利受让人的拘束力(《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 7 条已规定受让人应受承诺约束)——以上推论与观点请以正式文件与个案裁判核验。
实务提示
  • 许可谈判全流程留痕(意向书、要约与反要约、时限安排、磋商记录),善意谈判证据直接决定禁令适用与赔偿数额;
  • 实施方应对专利包尽调:核查真实必要率、专利有效性与地域分布,对"注水专利包"主张重新评估费率;
  • 权利人应恪守 FRAND 承诺并规范谈判行为,避免"拒绝许可""捆绑销售"引发反垄断风险(依据《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 跨国业务主体需评估禁诉令风险,必要时主动在中国法院提起费率确认之诉,善用行为保全与反禁诉(执)令程序。
来源标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修正)第 24 条(现行有效,2021-01-01 施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市场监管总局 2024-11-04 印发,现行有效)第 7、13、18 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第 27 条((2022)最高法知民终 817 号)、(2024)第 8 条(反禁诉(执)令)——以上均经元典法规库核验为现行有效。案例——元典权威案例库(典型案例/参考案例),裁判要旨为整理版,案号及费率数据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学说——学术观点归纳;模型推论——趋势展望部分,非权威结论。
核验提示:本日报引用的法条均经元典法规库核验为现行有效版本;新闻类条目以来源检索为准,其中媒体报道的判决细节建议以裁判文书原文核验(如南宁短剧案判决于 2026-03-26 生效);实务专题案例要旨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本日报由 AI 自动生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